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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第十一章从完成责任到实现权利

新人生观 羅家倫 7786 2023-02-05
权利(right)与责任(duty)是政治学里面的基本问题,也是人生哲学里面的重要问题。自从卢棱(JJ.Roussean)提倡社约论,和法国大革命发布人权宣言(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Iohomme et du citoyen)以后,于是人权的学说弥漫了欧美。十九世纪的各种基本法律:都受了他重大的影响;一般人的思想,也都受了他深刻的刺激。从十九世纪末叶以来,这种学说,在中国也曾盛行一时。我们记得卢梭曾经说过:凡人生来都有不可分离的天赋权利。然而我们知道,人类的权利,并不是天所赋与,而是人类努力和社会文明的产物,所以这种学说,也受当时和后世许多人的批评与非难。我的权利,你的责任(My right and your duty)这句话,更成为举世滔滔的自私者之心理的写照。其实这种原来的思想,并没有否认凡人应有的责任,更没有淹没当时欧美人责任的观念。就在法国大革命的时候,英法在杰佛加(Traflgar)一战,英国海军把拿破仑的艇队消灭。那胜利的英国主将纳尔逊(Nelson)受伤临死之际,还叮咛英国人道:英国盼望每个人能尽他的责任! (〝England expects every man to do hiS duty〞)这句话竟成为英国民族神圣的格言,影响到十九世纪英国整个国家的发展,使大家一说到权利,便职想到责任。这是一个特著的例。其实何只在英国,在其他国家中责任的观念,又何曾为权利的学说所掩盖呢?

我们如要明了权利和责任的性质,以及权利和责任的关系,必须先了解人生在世,究竟有什么目的?什么任务?我常说整个人生的目的,就在求自我的实现(self︱realization)。什么是自我的实现?自我的实现就是自我的完成(perfection of the self),也就是充分的发展自己,充实自己,以求达到尽善尽美笃实光辉的境地。原来人类的天赋,有肢体感官之类。一个人要实现自我,必先充分发展自己的肢体感官,使自己的体魄得到最健全的发育。这就是发展物质的天赋。但是除了物质的天赋之外,人还有情感和情操(feeling and emotion)的天赋。人类相互间的情感,也就是根据这种天赋而来的。更进一层的天赋乃是心灵,也就是理性。亚里斯多德说过:人是动物(〝Man is an animal〞)。这句话似乎轻视人类了。但是他接着就说:但人是有理性的动物(〝but a rational animal〞)。人类因为有天赋的心灵,有理性的活动,所以有各种的思想(ideas)和理想(ideals):而且往往为了这些思想和理想的实现,牺牲一切,在所不惜。这都是自我实现的不可少的方面。

当然自我的实现,要身体感官的健全发展,要感情情操的充分培养,要心灵理性的高尚活动,但是这一切的一切,都非在大社会中实现不可。所谓大社会就是整个的大我。自我的实现,并不是为了自己,排斥他人,侵犯他人的意思。若是如此,自我也就断难实现。人生在世,依靠大我的帮助太多了。比方在大学的学生,不要以为自己能到大学读书,完全是自己奋斗出来的。你们能够坐在教室里上课听讲,乃是享受了旁人许多工作的结果。不要说你们的书籍纸张等等,都是靠旁人供给的,就单说你们所坐的椅子,也就少不了做椅子的木匠,做斧锯的铁匠,运木头的商人和工人,以及种树木的山农。必须经过这许多专门职业者的努力,才能造成这些椅子,让你们安坐而听。再比方一件衣服,固须经过裁缝的剪裁和缝纫,才能成功,但是缝衣要布,说到布就不可没有织布的工人;布是纱织成的,说到纱就不可没有纺纱的工人;纱是棉花纺成功的,也就不能没有种棉的棉农。同样须经过许多人的工作,才成一件衣服。所以离开了大我,要实现自我是不可能。就是鲁滨孙飘流荒岛,也幸而带了猎枪和其他的物品去,否则一无长物,他在荒岛中早就一命呜呼了。所以自我的实现,非恃大我整个的大我来实现不可。至于自我的发展,能到什么程度,一方面要看大我的发展到如何地步,一方面要靠投身在大我里面的自我,能替大我尽如何的力量。大我是无数自我构成的,自我的力量尽得愈多,则大我的实现愈大;大我的实现愈大,自然自我的实现也因之愈大。可见自我千万不可自暴自弃,必须借大我以发展自己的天赋,而达到尽善尽美的境界。希腊哲学里常用一个字,英文译作〝excellence〞;据狄铿生(G.Lowes Dickinson)在他所著的希腊人生观(〝Greek View of Life〞)一书里说,这个字的英译,也不足以尽希腊的原意。在中文里更难得到适当的译名。他的涵义就是人生各部分,无论是体质的、感情的、或是理智的,都能和谐地发展到尽善尽美的境界。自我必须努力达到这种境界,方算是尽了自己的责任。但是这必须投身到大我中间尽力,才能做到。在流行外交文牍中,对于代表一个国家或当一国大权的人,常称〝Your Excellency〞,即由希腊意义而来。这个客气的称呼,也可以认他含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身为国家代表或当国家大权的人,理论上应当是各方面都能发展到尽善尽美的人(虽然事实并不都是如此);一种也可以说是负这种大责,当这种大权的人,更应当能充分把他的自我,发展到尽善尽美的境界。他能不能有这好的造诣,是另一问题;但是人家对他的看待,却是如此。因为他替大家尽力的机会最多,所以他自我的机会也最多。若是他有这样的机会而不能实现,那不但对不起职务,而且辜负了自己,一个伟大人物之所以能够成功,正是因为他能抓住为大我服务的机会,而不肯松懈于自我实现的努力,比如法律规定每人每日工作八小时,在一般人看来,超过八小时就不是我所应该做的了。而有贡献有成就的人物,则每天做十小时,十二小时,甚至十六小时工作,也毫不埋怨。前贤夜以继日,坐以待旦,就是这种例子。人家以为他因责任重大而苦,但是他则因自我实现的玑会愈多而乐。服务不只是责任,而且是权利。不只是在政治方面的人才能如此;凡是以对大众谋贡献为自身使命的人,都能如此。

现在先讲权利和责任的初步分别。什么是权利?权利可以说是一种享受,一种满足(satisfaction)。什么是责任?责任可以说是对于他人权利的一种承认。用英文来说,便是〝Duty iS the recognition of that which is due to others〞。但是这两层意思,有加以充分解释的必要。 第一说到权利是自己的满足,或者说是个人生活的满足,这话很容易发生流弊。比如有的人好赌,打牌就满足了;有的人好嫖,以为涉足花丛就满足了;贫者钱多就满足了;夸者自大就满足了。难道人类的生存,就是为这类的满足吗?而且人类的享受,就只是物质欲望的享受吗?于是有倡为快乐数量之说的。但是快乐难道可以不问质量而专谈数量的吗?设如一个国家里大家都赌,难道政府为了满足大家赌的快乐,就用法律来保障赌吗?设如一国的人大家好抽鸦片烟,难道政府为了他们的满足,就立法来保障抽烟吗?若是只求数量的满足,且以为多数的满足就算是最正当最大的满足,那我们无话可说。不过人类的满足,不单是数量的,而是有等级的,有质的成分的。固有人情愿大赌一场,弄到脑溢血而死,以为满足,却也有人情愿为理想奋闘而死,不愿苟且偷安而生。所以自我的满足,并不是可以数量来计较的。我们人类之所以异于一般动物,正是因为我们不只是有物质的天赋,还有情感,更有理性。因为有情感,所以我们觉得民胞物与,情愿为同情心所驱使而工作、而身殉。因为有理性,所以我们愿为理性而牺牲,有杀身成仁舍身取义的壮举,使精神长留于天地之间。比如诸葛亮,食少事繁,非不知其生命之不能长久,明知之而仍要六出祁山,鞠躬尽瘁,以尽他认为应尽的责任,正是人类感情与理性发展到最高程度的表现。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说:

人类最高的享受和满足,不只是数量的,而且是质量的:不只是物质的,而且是精神的。 第二说到责任就是对于他人权利的承认,那就是说到自己的责任是对于旁人的。比如尽忠国家,就是自己对于国家应尽的责任;孝亲,就是自己对于长上应尽的责任;对朋友有义气,就是自己对朋友应尽的责任。一个人对他人要尽许许多多的责任,岂不是把自己当作傻瓜吗?但是责任这件事,并不是如此简单的。须知对人能尽应尽的责任,也就是为自己增进了权利,因为对他人尽责任,自己才能发展到尽善尽美的境地。也惟有对他人尽充分的责任,自己才能在尽责任的过程中,得到最高尚和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多尽一分责任,自我便多一分进展;自己多尽一分责任,自我便多一分精神的享受。以前所举伟大人物甘心为人服务而不辞劳怨的例,便是最好的证明。所以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

从最高的道德意识来讲,责任就是权利;只有从尽责任的过程里面,才能得到充分权利的实现。 法律对于权利和责任的规定,大都是消极的,不是积极的,是防止的,不是创造的。因为法律的规定,只是群己权界的规定,使人与人之间,彼此不相侵犯,使大家的权利和责任,不致互相侵越。好比两个碗重叠起来容易相碰,中间预先隔一层棉絮,以免碰破。还有一层,法律的规定,常常意在防止当权的人滥用权力,以致侵犯人民的权利。所以法律规定其所赋予于当政的人,或公共权力机关的职权,须受滥用权力的限制。因为历史告诉我们,政府或当政的人,往往易于滥用权力致引起人民的反抗,结果同归于尽。这种防止,是很有理由的。不过,规定之间,应当很费斟酌。个人的权利毫无保障,则个人无法发挥能力,以尽责任。同时对于政府权力限制的规定;若是太严密而无弹性,那也易使政府变为无能的政府。遇到国家民族发生大变乱或从事对外战争的时候,无能的政府是决不能发挥政治的力量,以应付当前艰危的。结果若使人民与政府同归于尽,那人权也就无所附丽了。总之,法律的规定是必要的,法律是人我之间的一种调节(adjustinent)。但是如果要靠法律来创造权利和开拓权利,那便错了。比方说法律可以规定凡发明播音机的人,予以专利权五年或十年,在这个期间如果有人私自仿造的,便是侵犯了发明者的专利权,应当受法律的制裁。这种规定不过是对于已发明播音机者的一种权利的保护,扩大其效果,至多不过是对于未来发明者的一种鼓励;但是法律的本身决不能发明播音机。任何发明,都是研究的人尽他研究责任的结果。不尽这责任,便没有发明;没有发明,发明的专利权便根本不能存在。所以要享权利,只有从尽责任中以创造权利,就是惟有充分发挥自己的各种天赋,以尽自己的责任。这是我们积极的权利观念。还有一点要说明的,从前的法律,都只是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所以很多国家的法律,尽力注重这点,更有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个人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个人的权利发达过度的时候,便生出社会上贫富不均杌陧不安的流弊,因此晚近各国的法律对于权利的态度,大有改变,就是不只注重发展个人的权利,同时还须限制个人的权利,尤其是财权,以配合国家民族的安全。至于近代各国的宪法中,常有人民应服兵役或工役的规定,总动员时,依法可征用一切物资,也都是根据事实的要求。

再进一步说,就是权利有了,也决不可以用保守的态度去维持的,而是要靠不断的创造才能保持永久的。权利固然非创造不能产生,但既已创造之后,也决不是把各种权利开一张表出来,规定在法律上,便可以永久保守。须知愈保守权利,则权利的范围就愈缩小;若是愈不能尽责任,则权利的范围就愈缩小;若是愈能尽责任,则权利的范围就愈扩张。这是千古不变的原则。比方说一个人家的祖宗,遗下一份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归于某人,某人乃将这些财产,分别开一清单,表明是属于他的;但是他老是守着不去经营,你想他能保守得住吗?若是他人把他的财产侵占,固然他可以去打官司;只是打官司是要时间和费用的,于是财产少去一部分了。就算没有人来侵占,他只知道保守着,于是坐吃山空,和剥芭蕉一样,剥到蕉心,芭蕉也就完了。所以有识之士,要重新估定价值,要不断的创造新价值,这也是创造新的权利。世上多少英雄豪杰,哲人志士,绞脑汁、捐肢体,都是为创造这些新价值而努力的。因此他们也就享受着顶大的权利,获得一般人所不能得到的满足。所以一个人如果要保障发明播音机的权利,必须先发明播音机,不然的话,保障什么?并且他还须不断的求播音机的改善,不然人家有更新的发明了,他旧式的东西,一定无人过问,就算有法律的保障,又有什么用处?所以只有不断创造新的价值,尽新的责任,才是自我实现唯一的途径,也才是自己权利唯一的保障。若是责任愈尽得多,新价值创造得多,则权利的范围也就愈扩大;而别人也一定会承认他的权利,甘心让他享受,因为他是配享受的。

由此看来,权利和责任,实在是相对的。不尽责任,便不当享受权利。个人如此,国家亦然。比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在国际和会席上,也只有在战争期间尽过责任的国家,才有发言权。比利时虽然国土丧失殆尽,但他在战争时期,抵抗过德国军队越过中立地带,使德国军队不得迅速达成进攻协约国的企图,所以一旦战争结束,在巴黎和会上,比利时不但获得和列强分庭抗礼的光荣,并且各大国都很尊重他、赞助他,就是因为他已尽了他国家的责任,所以能得战后应得的权利。当时中国也是参战国,但为什么得不到这种权利?就是因为中国在名义上虽曾参战,其实是参而不战,并未尽真正参战的责任,那有资格去享受权利?这是当年北洋军阀政府时代的错误。将来世界大战后的和会席上,情形应大不同了。因为这次世界上反侵略的大纛,是中国首先举起来的。在这点我们不但做了国际间的先觉,而且我们以无限的血肉,为民主国家阻压住了日本无止境的凶焰。我们将来强固的发言地位,是我们以牺牲和痛苦换来的。我们若是更要提高发言的权利,还得要加强艰苦的奋闘。 (按以上的话是三十一年写的,照理论和事实来讲,丝毫不错。不料到四十九九月八日,我国竟被拒绝出席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参加签字,这不但是对于中国最大的背信和丧尽天良,而且是对于人间正义与国际道德最大的破坏和侮辱。这自然是强权政治的丑行。不过若是我们能自己反省一下,也未始不是我们在抗战方终,刚才得到胜利以后的三年,全国上下都大大的松懈下来,以为从此好日子是无穷无尽,可以不劳而获的:于是大家都毫无顾忌的掠取权利包括不正当的权利而毫不怀疑的放弃应尽的责任,以致造成这样空前悲惨的局面!加此补注时,中心伤感交集!四十年九月九日补注。)至于从建设的方面讲到一个民族在各民族间的地位,也有同样的道理,在安排一切。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生存。并不能靠其他民族帮助的力量,必须自己能够站起来,更须要自己能在世界上对于人类文化和幸福的总量,有相当的贡献,然后才能受其他民族的重视:就是他自己分享其他民族所创造的成果,也才于心无愧。我们过去对于世界文化的贡献,是很光荣的。我们这次抗战,虽然在初期的军事上,不免稍受挫折,但是外国人不但不轻视我们,不敢说我们的民族不行,而且反格外尊重我们、同情我们。在他们没有认识我们军事力量以前,我们文明力量的感召,是很重大的。蒋百里先生说,前几年我国古物在伦敦展览,曾给予欧洲人士以极深刻的印象,所以他认为这次许多友邦对我们表示的态度,与前年古物的展览也颇有关系,就是这个道理。不过这还是我们的祖宗遗留下来的产业,并不是我们这代文化创造的成绩。当然我们绝对尊敬我们伟大的祖先,但是我们若是有出息的子孙的话,绝不应借祖宗的历史,来掩饰自己的缺陷此之谓吃祖宗饭。我们要问我们这代怎样?我们的发明在那里?我们的创造在那里?我们的贡献在那里?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只是以祖宗的光荣自豪,还要力求自己有伟大的贡献,不但要求一己自我的实现,还要为民族的大我求贡献,以取得其他民族的尊敬,而树立自己整个民族生存的基础。

最后关于责任,我还有两点要提出来说明的:第一点是责任的冲突问题。人在社会上有关的方面太多,所以应负责任的地方也太多,有时责任与责任之间,常常发生冲突。比方一个人结了婚,有了家庭,就有对妻子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可否认的,在平时愈能尽责愈好。但是遇到国家在危难的时候,需要我们执干戈以卫社稷,就不能说因为自己有了抚养妻子的责任,逐留恋畏缩,因循不前。这种责任互相冲突的时候,只能抛弃较轻的责任,去担负重的责任。不是如此,大我无从实现,自我也无从发展,所以古人有忠孝不能两全的话。有如岳飞的母亲,未始不想她的儿子在家养生送死,但她以为教她儿子精忠报国,也就是她的责任,所以她情愿儿子为国尽忠而死,不愿为她送死而生。因为她认识了她和她儿子对民族国家存亡的责任,比她儿子对她自己送死的责任为重。设如民族国家遭灭亡,她个人寿终正寝又有什么意思?所以遇到责任相冲突的时候,我们只能判别轻重,选择我们应尽的较大责任。

第二点是个人应该先尽责任,后谈权利。因为我们所享受的权利,乃是他人尽责任的结果:礼尚往来,来而不往或是薄往而厚来,都是不应该的。我常责备现代的青年,不是对于他们的苛求,乃是因为希望他们的心最切。现在青年常以将来国家主人翁自豪,仿佛以为主人翁是有种种的权利跟着的,自己不一定用功读书,而自己总爱说有读书权,凡是可以要求公家的东西,莫不尽量要求,以为是国家应该给我的权利。其实我们自己仔细想想看,国家究竟该了我们些什么?国家并不是一个债务人,国家乃是个人的集合体;各个人把各个人的责任交给国家,国家才有责任:大家把大家的权利交给国家,国家才有权利。我们无债可以向国家讨索。还要明白,现在国家所能给我们的一点东西,都是大家交纳给国家的,比方国家现在为每个大学生平均负担数千元一年的教育费,乃是一般人民三毛五毛的捐税所凑集起来的。这般尽纳税责任的人,自己固然多半没有享受国家何种教育,就是他们的子女,也未见得都受了国家近代教育的设施。凭良心说,我们怎样忍心来向国家要求这种权利?就是国家把这些权利给我们了,我们也于心何安,何况我们还要浪费、滥用或扩大这些权利呢?说是国家应当教育青年,是不错的:但是这话只有让国家自己来说,而受教育者不便自己来说。于是有人主张以为国家教育了我们,我们将来可以为国家服务。这是投资的观念,这是一本万利的观念。当然我们希望这个青年将来能够学成应世,做出一番大事业来,替国家尽大的责任,只是这种希望能否实现,还要待将来的事实作证明,自己绝对不能引以为要求权利的借口。我们立身行事,应该为国为人,尽其在我。我们不说人在世上没有权利:但是权利是责任的产物,不是凭自己的欲望去要求的,更不是坐享其成可以得到的。我们现在所享的权利,就是旁人已尽责任的结果;必定我们尽了应尽的责任,才能够安心享受应得的权利,何况许多权利只有在尽责任的过程中才可以得到呢?

总之,一个人能够替大我尽责任,才能够实现自我。能够创造新的价值,才能够享受和扩大新的权利。权利的享受,只是尽责任的结果;若是不负责任,而固守个人权利,则保守愈久,权利的范围愈小。所以我们唯有投身于大我中,尽人生所应尽的责任,充实自我以扩张大我,乃有真正的权利可言。不然的话,只谈人权,不尽己责,国家灭亡,民族灭亡,自己也就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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