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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问题○八○

为什么旅游船的防撞安全设备比汽车要少? (彼得.盖佐) 按照联邦规定,当今销售的大多数汽车,都配备有正副驾侧边气囊,三点固定式安全带以及有助于消除高速撞击时破坏力量的减震功能。为什么不规定休闲用汽艇也安装同样的装备呢? 基本上,所有汽艇使用者都会开车。站在理性个人和理性监管者的立场,最理想的安全设备投资标准是,花在安全性上的最后一块钱,能相应提高乘客的幸存机率。假设船主在汽车安全设备上投入的最后一块钱,带来的幸存机率增量小于花在汽艇安全设备上所投入最后一块钱,那么,他自然会在汽车安全设备上少花一块钱,而在汽艇安全设备上多花一块钱,从而提高自己的幸存机率。 出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定安全设备安装在车上往往比安装在船上能带来更高的收益。最重要的是,普通司机每年开车时间长达几百个小时,而船主一年花在船上的时间,尤其在北方,很少超过四十个小时。不管人在车上、船上待多少个小时,安装一套安全设备的成本总是一样的。所以,一套安全设备安在车上所拯救的性命,比安在船上要多得多。 (请注意这个解释和第二章为什么打开冰箱时,冷藏柜会亮灯,冷冻柜却不亮?一问解释的相似之处。)

由于水上交通一般不如陆路拥堵,船的平均行驶速度比汽车要慢得多,所以船上的安全设备不如汽车上那么重要。码头、运河及其他交通繁忙的水域,大多限制船速在每小时五英里以下在这个速度下发生碰撞,乘客很少受伤。 当然,这么说并不意味着乘船是一项没有风险的活动。美国一年有以八百多人因乘船事故而丧生。而且,法律也规定,船主必须安装某些对提高乘船者幸存机率有显著影响的安全设备。比方说,大多数州都要求,船只必须为船上的每名乘客携带一套个人漂浮设备。然而,这里的底线是,乘车比乘船的风险要高得多,所以在汽车安全设备上花更多钱,是有着充分经济合理性的。 一所颇有影响力的经济思想学院认为,法律是朝着推动效率的方向演进的。有效的法律,指的是能够最大化社会成员财富的法律。这一观点认为,如果同一条法律有两种不同的撰写方式,甲方式比乙方式更有效,那么,就应该用更有效的甲方式撰写法律,让所有人都享受到比无效法律下更好的境遇。

假设说,一部法律的甲版本,能为消费者增加三十亿美元的总财富,但不能提高生产者的财富;而同一法律的乙版本,能为生产者增加十亿美元的财富,但对消费者没有好处。甲版本的法律更有效,因为它创造的财富总增量更大。 但倘若生产者掌握着更大的政治力量,就能使乙版本法律强行生效。但法律效率论的支持者认为,生产者会利用手里的政治权力,获得足以补偿自身十亿美元损失的税收减免优惠,同意通过该法律更有效的甲版本。 另一家竞争性学院虽然承认上述观点颇有吸引力,但却强调,为达成有效结果所必需的谈判,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办到的。所以,在他们看来,有时候法律和规章得以制定,并不因为它们能推动效率,而是为强权的特殊利益服务。

诚如上文诸多例子所示,推动效率的观点是说得通的。但特殊利益观,也不乏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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