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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问题○七五

为什么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允许成年人自愿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为非法行为? 《联邦公平劳工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规定:只要员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则对于超出的部分,雇主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自由市场经济学家经常会抨击这一规定,他们指出,即便雇主不支付加班工资,也有不少人自愿工作更长时间。由于加班工资制造的障碍,大多数雇主只在出现意料之外的产能不足时,才要求员工加班工作。而这种情况走很少的。为什么法律禁止员工和雇主就加班工资问题达成互惠契约呢? 要求雇主支付加班工资的逻辑,与要求雇主限制工作场合安全风险的逻辑类似。这也就是说,个别员工可以通过工作更长时间,提高自己获得晋升的机率,可要是其他人也都效仿这一做法,所有人的晋升前景就跟从前都不加班的时候一样了。结果变成了一场你死我活的激烈较量,每个人每天都必须工作到晚上八点,以免落后于他人。

即便不考虑晋升问题,从较大的群体范图来看,个别人工作更长时间也貌似颇有吸引力,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比方说,假设一个人工作更长时间,那么这个人就买得起位于较好校区的房子;可要是所有人都工作更长时间,只可能带动该校区房子涨价。最终结果是,还是有一半的孩子只能上较差的那部分学校。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建立在以下隐含前提之上:个人的回报只取决于绝对绩效。但事实上,生活里大多数事情都是以相对位置定高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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